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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5-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在司法实践中,欲使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这些证据提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固定没有法定手段,而且由于短信、网络聊天记录不安全、易删改的特性,公证机构只能对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审查,通过公证起到的作用是对内容进行保全和增加其公信力。至于法院能否采纳,主要看证据的内容能否达到其证明的目的,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的很明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证处在进行上述证据的公证时,一般都会要求证明该qq、msn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系申请人所有。比如在申请手机短息公证时,公证处会要求申请人出具购买手机的发票、交纳话费的凭证、某一段时间的通话记录、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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