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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实际借款的借条是否能成为债权凭证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一定要查资金来源吗?如果查不清资金来源,是否就能一概地不支持债权人的还款诉讼请求?换言之,不发生实际借款的借条就一律作为废纸一张?针对法律规定、法理和笔者的经验,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一定要查资金来源的问题。是否要查资金来源,这不是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如果不涉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第三人利益的问题,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裁判机构,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是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借款的资金来源的。当然,如果债务人有确实的证据和理由认为借款不存在并提出到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资金来源的申请,而且能够让法官得到类似的自由心证,则法院可以启动资金来源的调查程序。否则,一些法院所谓的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一个客观真实”为借口而随意启动调查借款资金来源的程序的做法都是有违司法公正要求,而可能被诟病为偏袒债务人行为的。

其次,查不清资金来源就能一概地否认债权人的债权吗?正如上文中蕴含的寓意,笔者的回答自然也是否定的。否则,那不是每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要启动资金来源调查程序?而且,这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所有当事人都说是放在家里的现金借支的,你怎么查?是认定现金放在家里不合理而否决债权人的说法,还是从债权人从事的职业等开始查其可能的经济来源?然而,这同样由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除了公务员外,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可以为一般公民?当然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作为一般公民的债权人或借债数额不大“巨额”标准的公务员债权人,他有义务说明其资金来源吗?如果没有,你又凭什么能去查他们的收入等隐私事项,不是违反、甚至犯罪的吗?既然连查的权利都没有,什么“查不清金来源就一概地否认债权人的债权”的命题自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在谈论一下一个与上述说法等效的命题——不发生实际借款的借条就一律作为废纸一张吗?借条,用百度百科的解释就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借条要生效就必须有“借”的行为,从而不发生实际借款的借条就可能会是废纸一张。但是,在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没有发生实际借款的借条的例子:你帮我从事了劳务,由于我暂时没钱,就给你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某某人民币若干(这里的借条与欠条做等同理解,民间也基本上是借条、欠条不分的);基于一定的道义或其他承诺或补偿亏欠,我承诺会给你50000元,但我暂时没有现金给付,为了证明我的诚实,就写借条一张给你——今借到某某50000元……这些借条,是百分之百不发生实际借款的,难道能一概地不支持吗?当然,有些人会说,可以支持,但不能诉“民间借贷”,而必须以其他案由起诉。然而,笔者认为,在重书面证据的今天,借条的效力应该等同于支票效力,你写了借条给别人,就表示你承诺了放弃借条上所写的金额的金钱,讲这些金钱的权利转归债权人(借条持有人),这也是一个社会诚信的问题,我们是应当确信的。至于所谓的起诉案由,既然是借条,当然是“民间借贷”,实质是可以在所不问的。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借条的内容蕴含的是书写借条人(债务人)真实承诺,不管是否真实发生了借款,其效力都应当认定,这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的要求。

作者:李剑峰 周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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