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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二)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的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处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时效是六个月 ,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规则】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基本要求是:先查证,后处罚。有违法事实,但是事实不清尚有疑义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建议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1.行政调查。除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回的进行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决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罚款的收缴。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3、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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