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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瓶颈

发布日期:2011-05-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   1996年,王某与刘某及其他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设计与谈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营利。但到2000年时,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了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王某的签名,公司还私刻了工商局的印章,从而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所有上述事实,已明显表明公司对作为股东的王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严重的侵犯,其合法利益受到巨大损失。
  合法权益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备而难以得到维护
  原告为了维护其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将公司及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长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到目前为止,已经遇到了重重障碍。原告的合法权益竞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备而难以得到维护。
  公司法对于公司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规定得并不明确,而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也不明确。从而导致了有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可能确实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没有给股东造成实际的损失所以不能进行赔偿。
  然而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国的公司法确实在公司侵犯股东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得十分有限,到目前为止只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董事、经理应当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时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上述这两条规定只是明确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益,而且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均表明,公司对股东的侵权可以诉讼,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到了实际案件中,这些规定却不是切实可行的。如何赔偿成了这类案件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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