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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往往都会遇到当事人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实践中,也是有的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有的则否认为共同债务。究竟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从文字解释和法理原则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固定资产、现金和债权等正资产,也包括负资产即对外所负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包括处理正资产和债务,从这点上理解,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而仅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未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任何处理即认可和接受的意见,而需要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和接受是法律规定将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债权人应当懂得的。从而,笔者认为,根据此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未得到夫妻另一方认可和接受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根据中国社会的生活实践,原则上无论夫妻任何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所负债务,该债务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既然夫妻共同使用该债务,自然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不问你另一方是否认可和接受。于是,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本意我们知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共同使用为原则的,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不论是否有共同使用的事实,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跟法律规定唱了反调?这也是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基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习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需要。

有人也许会质疑上述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关系破裂的夫妻一方无端给另一方“伪造”债务,另一方岂不是比窦娥还冤?笔者想问:那夫妻不出面借债的一方虽然得以共同使用借款,但否认有共同使用的事实,你债权人如何诉请夫妻共同还款?这不是夫妻演双簧在坑别人吗?所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有失偏颇,但也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毕竟叫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无疑是强人所难和不现实的。

于是回到本文的中心议题——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其实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针对夫妻为了规避法律制造假分居、假离婚的假象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应用而生的,这些想逃避债务的夫妻无一例外都会辩解:我们分居了,没有共同使用到借款,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我不应当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并因此而找一大帮熟人作证证明自己夫妻分居的事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这类证明其实是没几分真实成分的)。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这些“分居”的夫妻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不可否认,这也给夫妻关系极度紧张而分居的一方找机会“借债”报复另一方提供了“合法依据”:分居期间大肆“借债”等法院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报复了另一方,也许一些还会从中获利。于是审判实践也有了甄别性的裁判原则:债权人明知道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甚至分居还借债给夫妻一方的,不能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共同偿还义务;夫妻虽然关系紧张甚至分居,但矛盾不暴露在外(不当众争吵打闹)不为人所知晓或者只要极少数知晓,而且按照常理,债权人也不可能知道债务人夫妻关系状况的,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为了杜绝假分居、假离婚以规避法律逃离债务的阴谋得逞。

当然,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针对大多数人的,不可能堵住每一个漏洞,不可能细化到完美而没有瑕疵,有人利用法律漏洞钻营投资在每个社会每个时代每个国家都是正常存在的,有人利用上述司法解释来伪造“离婚后的婚前债务”、真正分居的夫妻一方给另一方“伪造债务负担”,只要法院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根据法律事实(有形证据能证明的事实)裁判而“冤枉”根本未得使用借款的人也是无可奈何而必须的。百年修得同船度的夫妻一场,如果想要嫁祸另一方,几乎是防不胜防的,碰上这样的另一半,你只有自认倒霉了,这不也是你选择配偶时的遇人不淑所致?但这样包藏祸心的夫妻,笔者和大多数善良人的观点一样——没几个!所以,分居了,如果你的另一半要给你伪造债务负担也被判决认定了时,不要去质疑司法解释的合法科学性,认了吧,这也是为了保护绝大分曾经是过夫妻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作者:李剑峰 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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