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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损害赔偿案举证不能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6-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力的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其请求和上诉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受害人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则其合法权益就很难得以保护。目前,在农村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举证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恢复,损害难以得到补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矛盾难以化解,形成了受害人流泪,加害人陶醉的悲剧。对此,我们大有研究之必要。

  举证难的根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行为是否存在、加害人的确定、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损结果的大小……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即要有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其中证人证言、物证大多是需要受害人收集的,而受害人往往收集不到这些证据,原因概括起有以下几方面:

  1、受害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往往失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致使日后证据难以取得。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最初一般不会采取诉讼法律的途径,而往往是通过中间人与对方协商、调解。这个过程常常会持续一般时间,这会时过境迁,对需要当即收集、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会因时间的拖延而不法获取,或者丧失其证明效力,或者降低其效力程度,从而造成日后举证困难。

  2、逆反心理作怪。这种人大都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有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有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态度或其它方面有反感,记恨在心,因此,不愿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不愿作证。

  3、是存在惧怕心理,证人不敢作证。一些人胆小怕事或慑于对方当事人的势力,或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威胁、恐吓、害怕作证后遭到围攻、谩骂、纠缠或殴打,不敢如实地说出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4、证人不愿作证。似类情况有以下五种原因:一是目击人没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持一种“事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者的心态;二是目击者接受了加害人的好处,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理短,而不愿作证;四是目击者与受害人本来就有矛盾,认为给受害人作证是替受害人帮忙、办事,从而便以不作为来发泄其不满情绪;五是一些目击人认为出庭作证怕麻烦、浪费时间,影响自己生活、工作,产生厌烦心理,不作证。

  5、有部分人存在趋利心理。目击人私心重、唯利是图,不给好处就不给作证。致使一些受害人苦于经济条件,只好作罢;而另一些受害人担心自己贿买证人而一旦查出导致取证无效,也只好作罢。

  6、有些目击人没有原则立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出具伪证的后果,因其与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有某种利害关系,于是给双方出具内容矛盾甚至完全相反的证言,从而受害人所举证据证明效力大打折扣,甚至不被法庭认定。这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

  7、缺乏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制度,使其出庭作证的义务难以体现。按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何法律义务。”事实上,由于诉讼法中义务与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司法上的窘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由证人定夺,对拒证者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举证不能的危害性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难,其直接后果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此下去必然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举证难问题的进一步突出。

  2、激化矛盾,引发“发转刑”。由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往往引起受害人心理的失衡,为了报复,受害人铤而走险,使加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受到重大损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3、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害人往往不会认识是自己举证不足的后果,而是迁怒于法律,迁怒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法律、公平、正义丧失信心,增大其对社会的对抗情绪,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滋生、蔓延,长此以往,对社会风气、社会环境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克服举证难的对策

  谁主张谁举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举证难,损害赔偿案件举证更难,是困扰司法机关的最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增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法院在立案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应该怎样收集证据、收集哪些证据;提醒当事人尽量早取证,防止因时过境迁,人为造成取证困难。

  2、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凡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尽量由当事人收集,当事人确实举证不能或举证困难较大,或双方出具证明内容相批的证据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确实查明情况,以便公正处理。

  3、依法追究在案件诉讼中贿买证人、出具伪证的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净化诉讼环境,使证人能站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立场上如实作证。

  4、是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为了给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尽快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措施,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我们认为,证人应享有以下权利:第一,有事实表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导致自己或的亲属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时,证人有权要求有关机关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第二,对证人及其近亲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对于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用,证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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