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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小议

发布日期:2004-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反请求,其目的是为了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降低原告的诉讼标的,并从中主张获得某种利益。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就在于被告可以在反苏中获得利益,而被告在反驳时则不会获得任何利益。反诉有以下优点:

  反诉可以平衡被告的诉权,被告面对原告的起诉就不会处于被动的防守中。有了反诉制度后,被告就可以主动出击。

  反诉可以使得若干案子在同一程序中得到解决,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诉也有一些缺陷:

  反诉中本诉的被告利用原告的程序解决自己的事务,这会造成被告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懈怠,从而侵害原告的利益。

  反诉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用一个程序处理多个案子会增加法院审理难度。

  反诉的提起可能会损及法院的管辖权,提起反诉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扩张,从而会侵害单独提起反诉时应受理的法院的利益。

  诉讼程序所要制造的是一个平衡的环境,这包括当事人双方之间诉权的平衡,也包括当事人的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之间的平衡。反诉制度的设立不当就会破坏这里面的一些平衡,从而影响诉讼的进程。因此所有的国家的设立反诉制度时,都会对反诉的提起进行一些限制,限制的多少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要平等保护的,所以立法机关在对这些限制进行价值选择时所考虑的关键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强弱。如果这个国家关注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他就会甚少限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果一个国家着重于对审判权的保护的话,他就会为了法院的利益而限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反诉的提起的限制程度就处在诉权与审判权的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中,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文化背景的客观条件。

  这种对反诉的限制在我国被称之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在美国被称之为“逻辑关系”(logic relation),法国称之为“足够的联系”,日本称之为“反诉请求的标的与本诉请求的标的或防御方法有牵连”。无论是怎么样的称谓,其本质都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对比强弱的外在表现,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反诉的行使,从而保证对诉权或审判权的保护。这种平衡的完美结合点是要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一)便于法官操作,同时防止因弹性过大,法官任意裁量;(二)便于当事人掌握,及时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能较好的实现立法目的,达到诉讼经济。

  用这种理论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许多国家在处理“原告可不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再行提起反诉”是态度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对反诉限制较小的国家不提倡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再提起反诉。如不这样,因为反诉与本诉可以无实质关联,所以原告被告可以无限制的提起反诉,自然会增加诉讼审理的难度。这是用对原告再提起反诉的限制来平衡审判权。而对反诉限制较大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再提起反诉,比如说我国。这一点其实也可以理解,这些国家一般要求反诉必须与本诉有实质联系,以此可以提起反诉的机会并不会很多,这是如果限制原告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思议的。用这种方式可以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权,因为被告利用原告的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原告也要针对被告的主动出击予以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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