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涉外承揽合同?(四)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外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通常有这样3种:(1)中方承揽厂家同外商直接签订合同。(2)我国厂家和外贸公司为一方,共同与外商签订合同,而由国内厂家承担承揽业务。(3)由我国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然后再由外贸公司和国内厂家建立购销关系或加工关系。
对外承揽合同的签订,可就一批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签订一个合同,也可就外商来料或来件以及成品交付分别订立两个合同。
三、涉外承揽合同的审批程序
涉外承揽合同的审批涉外承揽合同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对外经贸部门负责。主要从项目是否按审批程序办理,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的定性是否准确,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是否可靠,设备价格,工缴费标准,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率与损耗率是否合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审批权限按之下规定:
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材料动力平衡,其产品也不涉及外国市场配额,同时用汇又在100万美元之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研究确定和审批,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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