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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一)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10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链接】 《行诉证据规定》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配套练习】

  1.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答案】 AC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本题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交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该鉴定结论中依法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项错误。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申请重新鉴定权,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本题中徐某如认为鉴定结论有误,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仅以口头形式申请重新鉴定。C项涉及行政诉讼原告的质证、询问证人权,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本题中如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除有正当事由外依法应当出庭。因此C项正确。D项正确。关于鉴定结论的可推翻情形,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2条规定,本题中若徐某能够证明该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则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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