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无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庭审中,被告称,从来不认识原告,更没有把工程包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为口头协议,被告又矢口否认,但通过被告承包合同标的主体、人证、物证及法官对现场进行勘察,原告提供的图纸与现场门窗尺寸一致等,形成了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存在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存在,故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
法官提醒公民:本案的原告、被告因为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使被告有机可乘,试图赖帐。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维权意识,以双方签字的书面形式确认合同,以便遇到纠纷时,用直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出现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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