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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应如何承担责任?(下)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限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负保证责任的保证。无限保证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承担,同时,无限保证的范围对于特定的主债务是特定的,即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指的是有限保证,无限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于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相应地,保证人应对保证合同订立时主债务人所负担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订立后,主债务人的主债务发生变更的,主债务范围变小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当然变小;主债务范围变大的,除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变大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属于从债务,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对于约定利息,保证人当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同样的,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利息的约定对于保证人无效,保证人只需承担原来约定的债务利息即可。违约金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于债务人违约时应当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属于从债务。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务。”可见,在迟延履行主债务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履行债务是并行的,债务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继行债务。可见,违约金是由于主债务衍生的从债务,属于保迂正的范围。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未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其他合理的支出,是主债务自的必要负担,个人提供保证时可以预见到的,因此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本案中,李英奇、程健冰和曾治中三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依法认定为有效;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程健冰在借款保证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就应当认定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本案中发生的借款欠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程健冰都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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