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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入户时约定房屋动迁不要动迁补偿款,协议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6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按:为解决读书、就业等现实问题,很多人都会找亲友帮忙,常常明确约定在户口入户后系争房屋的动迁款分配。而此后系争房屋真到了动迁时,入户者又以当初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享有对动迁补偿款的财产权,这着实让帮忙的亲友哭笑不得。当初的协议果真无效吗?

【案情简介】
1999年,张A户口入户时,张A的父亲张云彪与张A、C协商约定,今后系争房屋(系公房)动迁时,不要平方,将平方全部让与C。
2007年12月7日,张A与舅舅C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书面约定户口入户的房屋动迁时,对张A所得的动迁款,张A与C各得一半,张A的儿子何B所得的动迁款全部归张A。
2009年8月,房屋拆迁,承租人(张A的外婆)委托C与某置业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根据动迁安置协议,该户内被确定为安置对象共计10人,其中包括张A与何B,张A与何B应得动迁安置款人民币487,300元。2009年9月28日,C领取动迁款后,经与张A的父亲协商,给张A与何B安置款人民币380,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A与何B提起诉讼,张A称上述《协议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应为无效。

【案件思考】
为解决入户而承诺转让动迁房屋补偿款的协议是受胁迫,趁人之危,还是显失公平?该协议有效吗?

【法庭判决】
张A与C就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利益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了《协议书》具体做了明确,该《协议书》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内容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A以受胁迫而签约为由,认为《协议书》无效,没有证据证明,难以采信。

【法理延伸】
房屋动迁不仅使得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还使得居民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便随之凸显出来。张雷律师认为,处理这类纠纷,应区分两种不同的动迁情形。
一是动迁房屋是公房的情形。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公房动迁安置在具体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老、病、残、困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二是动迁房屋是私房的情形。相对公房动迁而言,这种情形较为简单明晰。对私房的动迁,一般以产权人为应安置人口,实际居住在房屋中的人员应由产权人负责安置。产权人之间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如房屋产权系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亦按各产权人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如房屋产权系共同共有,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则以等分为原则,再综合考虑各产权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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