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承办案件-房东未在居间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与买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26 作者:孙旭权律师
2010年10月10日,浙江精英律师团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人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2、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案外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该房屋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二百万元整,甲方即原告为表示购房诚意,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且原被告一致同意在该协议签订后五天内前往案外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总部签约中心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拾肆万元整。但在协议约定的五日期间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即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被告之后要求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明显缺乏诚意,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