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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拾遗之国家赔偿法(一)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下列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排除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等三种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对下列哪些行为,赔偿机关未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正确答案:ABCD.]

  特别友情提醒:行政赔偿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只能走先行确认程序。

  三、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

  ①继承人;

  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其一,以上三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即公民死亡后同时存在以上三类人时,首先是继承人,其次才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再次是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使继承人内部,也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分。

  其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四、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1)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单独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3)务必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一)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二)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三)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5)注意第11条规定的情形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三个法院均可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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