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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二)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今后,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变化四、紧箍咒 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解读】新法第1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案例】2005年9月,山西大同企业家张志斌拒绝公安局长200万元索贿,被羁押941天。2009年12月底,张志斌提出700万元的国家赔偿,但至今未拿到。

  变化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考虑四种因素

  【旧法】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内在的,但需要依据一定的外部情况进行认定,如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受害人被判处的罪名、刑罚、被羁押的时间等。

  三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四是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属于造成了 “严重后果”,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案例】陕西麻旦旦一案(处女卖淫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原因就是受害人不仅被错误地拘留,而且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很大伤害,但却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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