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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打官司应避免的七种误区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法律武器维权是社会的进步,打官司都希望胜诉是人之常情。然而,笔者从近几来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当事人是农民的诉讼案件分析,现在农民打官司存在七种误区:
一、重理轻证据。有不少农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的理足,对方属无理犟三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证据空空或孤证单单。由于举证困难,在庭审时常被对方“逼”的哑口无言,头冒大汗。庭审后,经法庭合议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满腹牢骚地说法官不是“清官”。殊不知,自古那句“好汉死到证人手里”你忘了吗?

二、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农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你论理说法权力在我手里。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的打官司,结果是要么撤诉,要么败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坏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过分依赖代理人。不少农民当事人,把自己花钱请的代理人视为“救命的稻草”,岂不知,目前的诉讼代理人队伍总体不错,但也有一些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迎合当事人告状心理,常大包大揽拍胸口乱表态,其结果是“庸医误人”,既输了官司,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个别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若输了官司后,还口出歪语“法律没有人情重”或说对方给办案的法官送礼了等胡言乱语,既损害了法官形象,又不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融洽。殊不知,只要有理有据的官司,即使不请代理人,最终官司也是不会输的。

四、当事人夸大事实。尤其是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一旦身体某处受到伤害,便小病大养,除大做些没必要的体检外,还夸大事实起诉,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张口要价惊人,殊不知,法院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一切费用的,往往一些当事人最终是得不偿失,除一些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五、诉讼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各地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担胜诉或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虽胜诉了也可能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等多种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由于有的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其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六、热衷于走关系说情。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热衷于拉关系或托亲找友的找办案法官说情,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殊不知,有理走遍天下,无理找谁也白搭。大家应知道,官司无论大小,仅有一方胜诉。再之,现各级法院都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有几人还胆敢视法律如儿戏呢?

七、愿判不愿调。常言道:“冤家易结不易解”。但一些农民当事人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纸判决,如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就依法调解,他们错误的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示弱。结果是当事人虽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实现自己的请求时方悔之晚矣。

综上农民打官司的七种误区,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更进一步提高。建议农民朋友们要学法、懂法、守法,遇事要和为贵,德为先。一旦非要打官司,要充分考虑诉讼时效、举证风险、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更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们的普法工作,要区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场所的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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