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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并使他们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它几乎无所不能,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的搜索与查询,利用网络上的资源进行学习交流,休闲,娱乐,进行商务活动等等,网络成了人们生活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近日表示,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我国网民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2007年的“艳照门”以后,网络上各种“门”事件层出不穷,个人隐私空间缩小、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的事件发生频率相比过去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一、网络侵权及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概述及其特点

网络侵权者往往是以网名注册或是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者的认定提供了技术上的难题。侵权主体除了网民,还有网络服务经营者,他们为了网站经营的需要,往往对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成为了网络侵权行为名副其实的帮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是过错责任,要由受害人举证侵权人及侵权后果,而基于网络侵权的特点,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受害人本来就是弱者,往往在无法举证的现实面前,放弃反抗,独自承受似乎是其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局

(二)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已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是由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信息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其范围要宽泛的多,而且隐私权的保护也从保护其不被公开转移到了对网络中其个人数据信息的控制和利用。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在: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三、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三)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已非常的普遍,网络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搜索信息、浏览网页、休闲娱乐、消费购物、发送邮件接受各种互联网络提供的服务,而在进行这些活动时,网民也面临着个人数据和信息被他人获取和收集的危险。有的网民上网时账号和密码被黑客盗走,造成经济损失;有的因其身份证号和姓名被他人获取而被假冒;有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被他人收集并公开;擅自宣扬、公布他人的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如2007年“艳照门”事件、2010年“兽兽门”,明星隐私照片、视频被曝光现象日益增多;局长“日记门”事件、副校长“短信门”事件等个人私生活内容在网络上被风传,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

二、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必要性及对策的探讨

(一)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对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7月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的纳入法律规定。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如今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都已离不开网络,计算机成为必要的重要的工具。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商业模式和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由隐私权延伸开来的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显的日趋重要。网络空间里个人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私人生活随时被干扰,个人内心不安定,给人心理上造成压力,那么网络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网络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基础,对隐私的担忧和缺乏信任是在线贸易增长最大的障碍。同时互联网络是没有国界的,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缺乏保护将会使我国在国际贸易或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建立和健全互联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为我国互联网事业于国际接轨做好准备意义重大。因此,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保护意义重大。

(二)加强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随着信息化浪潮的推进,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学者们有各自的看法。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的许多领域,法律有着僵硬性和滞后性,而“人肉搜索”的出现是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力量来一场人民审判,用网络来承载起维护社会公共道义的作用,这也是多数网友热衷于“人肉搜索”的基本态度。他们似乎达成了某种共识,只有通过网络暴力才能达到他们心中所谓的平衡。殊不知,情感的缺失如何能够撬动法律的天平。也有人认为当舆论监督超过其原来应有的范畴,朝着网络暴力发展时,网络侵权就应运而生了。

笔者提以下建议1、法律监管措施要及时到位,包括立法、执法、监督等环节。只有将网络监管法律化,才是解决网络侵权的治本之道。对于大众的网络行为加以引导,使其既充满活力,又不越雷池一步。对于网络经营者要加强管理,以减少人为的放纵网络侵权的出现。2、网民的自律。如果网民可以将网络世界制度化,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在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不去随波逐流做“哄客”,综合评定网络事件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理性地为网络行为,相信网络暴力案件将得到有效遏制。3、受害者的自卫。当网络侵权发生后,作为受害者,不能在网民群起的声讨和漫骂声中丧失话语权,这样会助长网络暴力的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伤害。在适当的时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肃清网络侵权阴霾,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无不体现其必要性。4.加强个人保护教育。个人是信息最初泄露的地方,加强宣传,是用户明白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相关立法规定,知悉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内容,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的力量进行规范,公共保护只有与公民个人的自我防范意识结合起来,保护个人网络环境中隐私才会具有实质性的效果。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仅仅依靠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就可以完成的,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合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和公民自身共同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相互协作,这样才能使我国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第1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专刊).

[4]佟彬彬.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模式探析.法学.2005.3.

[5]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

[6]张锋学.论网络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河西学院学报.2005年第21卷第二期.
                     
作者: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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