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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知识专题(一),郭建力13230581611

发布日期:2011-05-20    作者:郭建立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专题之(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1、 即时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阻碍交通,快捷解决问题。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还是以及时报案为宜。之所以作这样的理解,是有其实际意义的。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有的当时确实没什么事儿,当事人也没什么争议,到医疗抹点药就了事了。但很多人特别是老年人事发后不久产生了诸多不良反映,甚至住院治疗。这就产生了问题,病是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在谁、责任大小?……这个时候再找交警部门认定就困难了,因为现场已经不存在了、寻找证据困难,当事人又往往是各说各的理。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现场被破坏后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对机动车一方是极其不利的。
2、 不要破坏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部分肇事司机心存侥幸逃离现场,这是极不
明智的选择。因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过错。一旦逃离破坏了现场,性质就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如果逃逸还可能惹来牢狱之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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