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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之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之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未在现行刑法中加以法定化,制度化,导致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上的局限性和随意性,于犯罪人而言对其打击和惩罚的程度可能“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而将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宽严相济,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 宽严相济 刑罚目的

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西方国家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人们普遍接受并且法定的减轻事由,如《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但我国现今并没有明确立法对被害人过错加以具体规定,导致在刑事案件审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刑罚适用上的不均。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将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予以立法,其必要性在于:

一、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由于长期受国家追诉主义观念的深刻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特别强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甚至出现侧重于惩罚犯罪的偏差,而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案件不可忽视的重要情节,而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酌定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一致,容易产生量刑偏差,这显然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再者,被害人过错情节作为酌定情节,导致侦查机关对被害人过错的重视不够,往往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有罪证据的收集上,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同时被害人过错在法律上未明文规定,意味着不从轻亦不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人员对这一情节的重视,从而不利用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司法人员的司法服务中,除应具备强制性和刚性外,更应该彰显人文关怀,重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出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将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刑事政策的根本意义在于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实现对犯罪人应有的惩罚,采用恰当的刑罚,又要把犯罪人作为和谐社会的一员,重视并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过度的对立和斗争阻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要求从宽从严的情节都要兼顾,不能偏好于从严情节而轻视从宽情节的适用,另一方面,从以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背景来看,主要针对实践中普遍适用偏严的情况,而呼吁对从宽处罚情节的重视,结合和谐社会理念,其实质是强调在量刑中能够从宽的应尽量从宽,现行立法中,因为对被害人过错情节未做明确规定,加上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等不尽相同,导致法官在量刑时是否适用该情节,以及从轻的幅度多大难以把握,从而出现宽严不一的问题,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将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根据被害人过错大小影响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思路,确立统一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和从轻处罚的量化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中全面考虑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兼顾,有助于规范被害人过错从宽处罚情节,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刑事裁量权,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和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实现刑罚的目的的需要。

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传统的犯罪预防大都以犯罪人为核心展开,力图以惩罚犯罪人进而改造犯罪人或减少犯罪行为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新一轮犯罪高峰的出现及居高不下的重犯率表明预防的效果并不理想。现代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要真正实现减少社会的犯罪,仅仅从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这一角度考虑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侵害与被侵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被害人自身方面存在的某些容易招致犯罪侵害的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犯罪。从一般预防来看,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与被害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的无被害人犯罪,必然存在着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矛盾冲突,或者因自身有违法行为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容易激发矛盾而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指引人民遵纪守法、谨慎行事,尽量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从特殊预防来看,被害人的过错引起和激起犯罪分子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主观而性相对较小,易于接受改造,相应的从轻处罚方法可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结语: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一个普遍性的刑法学问题,将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是实践的需要,有待立法的重视和支持。
 
作者:皮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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