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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三)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 2 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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