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命题角度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 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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