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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命题角度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 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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