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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善意取得命题解析(2)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例:甲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乙当天就在大街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5000元将电脑买走。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答:不可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例: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法|律教育网整理

  【角度3】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

  答:能。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三、司考应试能力拓展

  例:(00.卷二.多.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ABC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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