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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瓶假茅台的赔偿之诉

发布日期:2011-06-05    作者:110网律师
           三十六瓶假茅台的赔偿之诉 本文转自大理律师网:www.dalilvshi.com 案情简介:20105月,原告李某到大理办事,后到被告大理某宾馆食宿,并在被告处购买了两件三十六瓶茅台酒,后在和友人品酒的过程中,对茅台酒的真实性产生疑问,遂向12315投诉,同日工商机关到被告宾馆,查封了53°飞天茅台酒36瓶(其中三瓶已经开封)。后经工商机关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批茅台酒中未开封的三十三瓶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茅台酒,其余三瓶由于已经开封,无法鉴定。原告向被告多次追索赔偿,被告方仅表示同意退还酒款,补偿原告车旅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虞怀兴律师启动追索赔偿之路。 承办经过:虞怀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遂向被告方多次追索,依然未果,后依法代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假一赔一的规定,依法返还原告购买三十六瓶茅台酒款,并赔偿原告三十六瓶茅台酒款的损失(假一赔一)。 法院判决: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宾馆购买茅台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三十六瓶茅台酒中有三十三瓶经鉴定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就该三十三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酒款,并赔偿一倍损失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已经履行完毕 点评:任何一个消费者,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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