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吗?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农民老田因海难而下落不明。事隔四年后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老田死亡。然而年幼的女儿小田体弱多病,胡某无力抚养,无奈胡某将小田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老姚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一年后,失踪多年的老田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老田的死亡宣告。老田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小田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老姚与胡某都不同意,协商不成最终老田诉至法院。 

【评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老田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可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所以本案中,小田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老田虽可以恢复与胡某的婚姻关系,但不得要求撤销小田与老姚的收养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