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未办理登记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女孩陈某于3岁丧父,7岁丧母,于1986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遂在征得陈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陈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陈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陈某嫁给黄某。在1990年至2003年间陈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的任何手续。2003年4月4日,陈某与其夫黄某一同遭车祸,陈某当场死亡,黄某在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经确认,肇事司机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之后,黄某父母就陈某的抚慰金和陈某的遗产与徐某夫妇产生纠纷,黄某父母遂将徐某夫妇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因双方当时未签订收养协议,也未向民政机构登记。在往后13年生活中,陈某与徐某夫妇也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依《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有效的形式要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徐某夫妇与陈某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收养法》第15条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依92年《收养法》,陈某与徐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 徐某夫妇与陈某不成立收养关系,不能就陈某的抚慰金和陈某的遗产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90年,92《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陈某与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92《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即徐某夫妇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享有陈某之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徐某夫妇是否享有陈某之继承权,系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之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而获的继承权,须以徐某夫妇与陈某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关系为前提。在本案,应检讨陈某与徐某夫妇在一直未办理登记情况下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本案收养关系发生时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依一般之法理及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92年《收养法》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陈某与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92年《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在无规定情况下,才可准用92年《收养法》之相关规定。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陈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陈某一直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意见》第28条,陈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笔者认为,陈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条,在陈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陈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陈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故而徐某夫妇可获得陈某之一半遗产。陈某与徐某夫妇构成收养关系,并且陈某之夫黄某于陈某之后死亡,因此徐某夫妇和黄某享有肇事司机赔偿给陈某的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由于黄某已经死亡,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故陈某夫妇与黄某父母各得3万元之赔偿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 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