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侵权纠纷案【北京首例群租房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1-06-09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首例群租房案宣判
“三居”变“十二居” 北京首例群租房案宣判
一套16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被隔成十几个“鸽子窝”对外群租,20来位租客共用卫生间,结果造成卫生间超负荷使用,管道多次被堵,最终管堵脱落致楼下住户被淹。在双方业主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楼下业主许女士将楼上业主王女士、承租者张先生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女士、张先生赔偿许女士经济损失5万元。
据悉,该案是北京首例“群租房”案。
原告许女士诉称,她与被告王女士是邻居关系。王女士居住在她的楼上。因王女士将自己的三居室住房隔成了十二间小房间包租给中介对外出租经营,出租给20多名群租户。王女士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隔断房乱拉电线、通道狭窄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也造成了建筑物安全隐患,且群租人员身份不明、杂乱,有的夜出昼归,作息时间与普通居民完全不同,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使她的人身和财产没有安全保证,存在扰民及治安隐患。又由于承租人员超负荷使用卫生间而多次堵塞下水管后又进行违规疏通,导致下水管堵头脱落。
2009年4月5日,许女士的房屋被楼上排出的污水全部浸泡,污水深达4-5厘米,房屋的装修、家具、书籍、个人物品等被损毁,给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她的生活和工作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后经与两被告、物业人员及中介签署了协议,两被告愿承担责任并赔偿。但至今我未得到任何赔偿。
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立即停止群租经营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被告王女士辩称,事发原因是存水弯的堵头脱落,该堵头是在许女士的房屋内,她不可能弄掉。许女士称是她非正常使用弄掉,但非正常使用没有明确的行为。群租户也不可能同一时间共同使用卫生间,使用搋子不可能导致堵头脱落。即便是住户擅自疏通,但她不是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居住人。原告要求停止群租行为,群租是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她的房屋是167平方米多,租赁给了11、12个人,每个人有10多平米。群租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也是普遍的社会现象,群租不在法律范畴之内。王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超范围不正当使用房屋,故不同意许女士的诉请。
被告张先生辩称,虽然他承租了被告王女士的房屋,但并没有长期居住,而是转租给了其他租户。从损害结果看,是因为地漏的回水管破裂导致,从物业勘察现场发现,漏水是因回水管的堵头脱落,并非人为造成,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他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也是因为北京高房价的压力,但并没有转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仍用于居住。160余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屋居住7、8人,是处于合理状态,许女士应该合理的容忍承租行为,因漏水造成许女士的损失,他认为许女士应找真正的责任人。故不同意许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后,张先生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了改造,并将改造后房屋分别出租给10余户房客,在房客使用房屋过程中,因使用卫生间不当,致使该房屋卫生间的存水弯堵头脱落,污水排入许女士的房屋内,造成许女士房屋内的木地板、家具、书籍等财物被水浸泡,造成较大损失。事件发生后,经该小区物业部门现场勘验及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即王女士、张先生愿就造成许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虽王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但经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之处,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女士、张先生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对许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许女士要求王女士、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具体赔偿的数额,许女士不要求对其所造成的物品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致使法院无法确定其所造成的物品损失的数额,因此,法院将依据本案事实及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许女士主张损失中的租金部分,虽许女士的房屋因王女士房屋卫生间的存水弯堵头脱落导致许女士房屋进水,致使许女士对该房屋的居住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以此为由长期在外承租面积较大的房屋居住,并支付了数额较大的租金,因此,许女士以此所造成的扩大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酌情考虑一定期限的租房损失。
另许女士要求王女士、张先生立即停止群租经营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虽王女士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张先生承租后对所承租的房屋私自进行了改建,并转租他人,双方对此系明知的,并且在承租人承租使用承租房屋时,因使用卫生间不当,导致存水弯堵头脱落,造成许女士房屋被浸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已酌情进行赔偿,但对于王女士所有的房屋的被非法改建行为,许女士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因此,许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许女士要求王女士、张先生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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