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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对身体有危害 销售公司增加一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1-06-11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市民王某为减肥在郑州购买了3盒减肥胶,回家试用后不仅不减肥反而对身体还有害,遂一气之下将销售商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郑州太康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屈氏个人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讨回了公道。7月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南海屈氏个人用品公司退还王某货款并增加一倍的赔偿共计1195.20元。     2007年8月27日、28日,王某共从南海屈氏个人用品公司处购买丽姿减肥胶囊3盒,单价每盒199.20元,共计597.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7年6月28日发出紧急通知,认定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要求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对已售出的产品公告收回。王某在得知该通知后向南海屈氏个人用品公司投诉,双方协商未果,引起争讼。     法院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南海屈氏个人用品公司向王某出售国家已禁止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丽姿减肥胶囊,对王某已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其购货款并给予相当于货款价值的赔偿,对王某因购买该商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王某要求退回购货款597.60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597.60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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