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赔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就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的由来。十分清楚,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是有很大不同的。可以提出以下几点: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自赔案件是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是后置程序,先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然后才可能进入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办理。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是自身赔偿的案件,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是其他机关的赔偿案件,具体有下级的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或者下级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一定生效,可能还要经过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由其审查结果决定。而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生效的,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与赔偿义务机关相对比,提出以上几点不同,就是要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使能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赔偿案件简称更加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简称为“自赔”,有两个字。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相应地也应简称为两个字。“自赔”简称的后一个字为“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的简称,其后一个字也应保留“赔”字。这里已经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的简称,应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简称对仗,也应是两个字,并且后一个字应是“赔”,具体就是“X赔”。
如何简称,这里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将其简称为“他赔”,第二个方案是简称为“委赔”。
先来分析第一个简称“他赔”。从字面上来看,他赔,就是案件办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案件符合这一要求,其办理的案件是下级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但是,复议机关办理的复议案件也是属于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也属于这“他赔”情形。可见,如果用“他赔”来简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其外延太宽泛,并不能反映仅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实际情况。这一简称可以放弃。
再来看看第二个简称“委赔”。“委”字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简称,这是十分明确的,没有人说“委”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有关。“委赔”,即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这里没有更多的歧义,不会被理解为,这一简称包括了赔偿义务机关自赔的案件,以及复议机关办理的司法赔偿的复议案件。目前看来,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简称为“委赔”,应是合适的,基本反映了其固有的内涵和外延。
但这一“委赔”的简称,也容易使人产生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自身赔偿案件这一错觉。这也不是什么大的问题,只要这一简称被大家期使用,赋予其的特定的含义就会被大家接受,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一段时间之后,大家在提到“委赔”二字时,就会明确这指的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
还要明确一点,作为成立了赔偿委员会的中级及其以上级的人民法院,也有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当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需要由其办理时,虽然是由该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办理,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案件不是“委赔”,而还是“自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委员会只是代行理赔小组的自赔审查职责,而不是行使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审判职责,并且其文书也是以该院的名义作出,而不落“赔偿委员会”。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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