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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须缴20%个税 三种情况可免征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三种情况免征个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赠与将不再成为部分“精明人士”房屋买卖避税的非正常手段。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三种情况之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免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

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前,即使是无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只要赠与双方签订相应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并缴纳契税之后,就能够通过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赠与。其间产生的费用一般只有契税(3%左右)以及公证费等,免除其他税费。

不过,虽相比买卖过户成本较低,但赠与这一转让模式也并未被经常采用,原因在于,一旦将受赠房屋再次转让,则必须缴纳20%的全额个人所得税。

房价偏低要进行市场评估

财政部通知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警示目前地产市场过热

“应该说,这一新规定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措施,也是对目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一个警示。”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表示,以前对于无偿赠与的房产,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少人利用无偿赠与的这一税收减免政策,规避在房屋买卖中本该缴纳的房产增值所得税。

“如果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转让房产,除了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外,只需要再多缴纳2%的公证费。”陈世福表示,虽然多缴纳了公证费,但房产买卖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所得税就在其中规避掉了,因此不少人就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房屋转让。

此前相关规定

办赠房手续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赠房须交费用

赠与要交2%的公证费和0.5%的评估费(100万元内),3%~4%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05%的印花税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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