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否需要全类注册?
发布日期:2011-06-14 作者:110网律师
1996年12月,广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中注册“×××”文字商标的申请。×××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作出裁定。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公司向某中院提出对商标评委商标异议裁定的行政诉讼。因为对诉讼结果不服,×××公司又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最终的结果是法院依旧维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三类“×××”商标。法院认为,洗发剂等商品和食品果冻商品相差甚远,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驳回了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此案例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商标是否需要全类注册、以防止他人注册同一名称的其他类别商品?
实践中有的公司将同一个商标在各个大类、全部的小类都注册了,光注册费就要花费几十万元。但是,没有几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使其产品以及服务能够涵盖到所有类别上。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涵盖所有类别,有些商标一般也并不使用,这样不仅仅是商标闲置,而且最终可能会被撤销注册。所以,不一定要按全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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