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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侵权能否有利于网络监督?

发布日期:2011-06-14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明年的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从现实意义来看,以上规定明确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进一步界定了网站所肩负的必要的审查责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立法明确,对当前规范互联网内容和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上的内容一直良莠不齐,健康和不健康的内容缺乏有效的手段加以监管,天使和魔鬼同行让很多人对互联网爱恨交加。目前在互联网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就是一个例证,在此次立法中,这类行为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不可否认,近年来,很多贪官和重大事件都是经过互联网的曝光才被公众关注,包括去年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三鹿牛奶事件,互联网对公众知情权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事实上,政府官员已经成为公众人物,接受必要的社会监督是法律的要求,因此,他们需要承受公众的监督,其相关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必要的和正确的言论监督也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对于互联网所能起到的积极监督作用,今后的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

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成功促进了公民有效参政议政,对政府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正是在这种有益作用的不断累积下,各级政府推进信息公开的进程大大加快。互联网的这些积极作用可以正确引导,要避免担心侵犯隐私权就使整个互联网噤若寒蝉,那是很荒唐也很可怕的事。

总之,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天使和魔鬼会始终同行,立法要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有证可寻的有益的网络监督作用也要充分利用,让互联网上纯净的天空占据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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