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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网络侵权行为坚决说不

发布日期:2011-03-30    作者:孟子君律师

应当向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坚决说不
--作者 孟子君律师

据报道:“百度向作家道歉 承诺三天内删除全部侵权文档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易科技讯 3月26日消息,百度就文库问题给网易科技发来了三点回复,称将在三天内处理全部侵权文档。(详见记者詹平的文章)”
其实,百度文库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一案,只是网络侵权行为中的冰山一角。任何一个作者,只要在互联网上发表过文章,或许都会遭遇在网络中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事情。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因此,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即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当然,未经原作者同意,也不得对原作品进行随意删减,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这一规定,作为网站的编辑、记者等都是应该知道的。然而,即使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但是不少网站和个人,都置该规定于不顾,随意转载他人文章而不依法署名,严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更有甚者,直接篡改署名,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究其原因,或许行为人认为网络世界信息浩瀚,其侵权行为一般不易察觉;或者认为其侵权行为人一般与受害人都不在同一地区,受害人维权困难,等等。但是,尽管互联网是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侵权行为还是会露出蛛丝马迹,并且可以将侵权行为证据利用下载、拍照、录像和公证等方式固定。如果每一个受害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侵权人进行诉讼维权,那么,法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会大量增加,必将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因此,孟子君律师认为,是否可以在互联网管理机构,建立一个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仲裁机构,解决侵权纠纷。同时,为防止网站侵权行为发生,和仲裁后裁决执行问题,由各网站经营者向互联网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建立类似“受害者侵权保证基金”;为著作权仲裁的执行提供保障。
作为律师,我本人在一些互联网站也发表过一些文章。近日,因为关注作家协会与百度文库的版权侵权纠纷,所以,顺便将自己曾经发表过的一篇文章,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检索,结果也发现了不少侵权事实。如我在今年3月初发表的文章“关于修改现行《律师法》的一些思考”(或者关于修改律师法的一些思考)一文,被多家网站转载,其中不乏没有依法署名的网站或网页。最为可笑的是辽宁一家律师事务所网站,作为法律人,本应严格依法办事,但该网站不但不署名原作者,反而标注该文章系该网站原创!明显侵犯了我本人的著作权。而内蒙古律师网站,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中多次出现的“孟子君律师认为”字样视而不见,标注作者为:佚名!还有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网站,也不按规定署名原作者。让本人吃惊的是,这些侵权的网站大都是专业法律网站或律师事务所网站!作者为这些同是法律人的行为感到羞愧,因为其他一些非法律网站,在转载我的同一篇文章时,都按照规定进行了署名,并标明文章来源。如《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网站、西藏新闻网站、中国人民大学学术网站等。由此可见,反而是那些天天与法律打交道的人,却忽视了法律规定,而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我对一些网站的侵权行为,如中国律师信息网,以对文章评论的方式,转达了对其不依法署名的侵权行为的不满和警告。我们应该对此类互联网侵权行为,坚决说不!如果维权的程序和成本不是那么繁琐和高昂,我也愿意抽出时间来诉讼那些侵权网站。就像《甲方乙方》电影所描述的那样,或许,通过诉讼一些知名网站,本人也可以做一些广告,增加知名度呢!在此,我先对一些侵犯本人作品署名权的网站或个人予以曝光,以正视听。本人声明,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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