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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审判实践中,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款情形的处理有一定难度。要掌握好四个标准:一是以离婚为前提,二是结婚时间不长(一般来讲一年以内),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是适当返还(一般来讲应返还70%以内)。婚姻登记后,没有同居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结婚后男方有重大过错的,对逾期返还彩礼的请求可以不支持或者不完全支持。
       据此,法律还是对于彩礼的返还做了较具体的规定的,只要真心的爱,大胆的投入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提醒的是,诉讼程序是无情的,言辞的证明力是有限的。为防止纠纷的出现,订婚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人感情的基础,长期相处的可能性,谨慎一点将能避免潜在法律风险。作为即将结婚的双方,对彩礼的理解,应是追求一种婚姻稳定性的工具,而不应是视之为目的,否则,劳神伤财,最为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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