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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过的商标是否长期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沈阳某公司于1990年取得某产品的注册商标,核准日期为199022日至200021日,商标到期没有续展。抚顺某公司于2003年申请了同样的注册商标,沈阳某公司认为抚顺某公司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向工商部门要求,撤销抚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但未得到支持。沈阳某公司不知道,为什么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注销了?
注册的商标是有期限的,《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商标权有时间上的要求,时间性是商标权的特点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一般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届满后,商标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
《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此条规定了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
已过有效期的注册商标,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沈阳某公司已过续展期和宽展期,仍未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即被注销,抚顺某公司在此商标被注销一年多以后申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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