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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付款后没有收到货,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有个外地经销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杨女士早就想买这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出手。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她联系了那个手机经销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杨女士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杨女士也没有收到自己想要的手机。杨女士怀疑自己被骗了。她想索赔的话,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专家点评

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那么网站也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手机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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