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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责任竞合?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法律界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例如,乘客陈某乘坐客运汽车,途中客运汽车与另一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应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这次交通事故就产生违约和侵权两种民事责任。从陈某购买车票坐上客车时起,陈某与客运公司就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02条)。客运公司未能依约将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这种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货运公司的货车司机是这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造成陈某受伤致残,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应负民事侵权责任。   

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陈某受伤致残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呢?《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陈某有权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货运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可任选一种。陈某可依照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原则进行选择,选择时要充分考虑赔偿数额的大小和对方赔偿能力的大小,以及提起诉讼的费用是否经济和执行起来是否方便等,然后择优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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