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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全日制用工?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06-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为非全日制用工?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确立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一些省 的劳动合同条例里已经涉及到这种用工方式,实际上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小时工”、“钟点工”,那么,劳动合同法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和普通的劳动关系有何不同?有什么特点?属于劳动关系吗?
【案例一】小武初中毕业后就和老乡一起到城市里打工,经老乡介绍到某国有单位后勤部门做饭,只做午饭,也就24个小时,其他时间自己可以支配。不过工资不高,算下来每个小时也就3块钱,而且单位其他员工享受的福利也都没有。小武觉得每天做七八十人的饭挺累的,工资有点太少了,和他一样从农村来的老员工说:“咱们都是临时工,哪能要求那么高。单位啥时候不想要你了就能让你走,好好干活吧。”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刚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就应聘到学校附近的快餐店做兼职服务员。快餐店对小红适用一天后,与小红签订了《兼职服务员劳务协议》,协议里约定:小红的工作为餐厅兼职服务员,工作时间由快餐店安排,每小时工作报酬为4元。小红在周末就到快餐店打工,差不多从早晨7点多要一直干到晚上八九点钟。虽然很累,可小红觉得自己能挣钱养活自己,心里很高兴。可一次有同学告诉她,法律对做兼职是有规定的,最低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小红心里就打鼓了,难道快餐店每小时“剥削”了自己2元吗?【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提示】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也为一些劳动者所青睐。但基本的一条,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不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受劳动基准法的限制,不可以随意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待遇。
  案例一中,小武属于典型的非全日制用工,并非老员工说的“临时工”。零时工这种说法早已经推出历史舞台。小武完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非全日用工的相应待遇,有权要求单位补足相应的工资。
  案例二,小红的工作从形式上像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小红的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了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规定,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依据有关规定,也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这一规定,小红当然可以要求快餐店补足其工资至最低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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