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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需要履行何种义务?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需要履行何种义务?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如果您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在编员工,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与用工单位的员工一样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是否可以把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侵犯派遣员工的权利,派遣员工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案例一】小刘自2002年起一直在某机场做卸货员,近期该机场单独成立了一家飞天空港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要求所有机场后勤人员都要与飞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刘与飞天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的听力越来越差,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他可能是职业病,小刘要求机场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给自己工伤赔偿。但机场认为小刘与飞天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让他找飞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二】小吴和十几个老乡在讯杰公司做产品包装和售后维修工作,但他们都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从天元劳务派遣公司派往讯杰公司工作的。天元公司给小吴定的工资是每月1000元,小吴在讯杰公司工作2年以来工资一直没变,虽然加班会有加班费,但正式员工年终会有年终奖金,平时还有其他福利,这些都没有小吴的份。小吴和其他派遣员工都感觉自己是讯杰公司的“二等工人”,处处不如正式员工,他们向天元公司提出提高工资标准和相关待遇,但天元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就对他们的要求置之不理。【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律师提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也有学者认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结合起来共同承担传统意义上用人单位的义务,各属于半个劳动关系,实际上,为了切实保护派遣员工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一些义务,比如派遣合同的条款要明确的内容、不得连续用工分割为短期派遣、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及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连续用工的工资调整、不得再派、不得自设派遣等法定义务。
   对于案例一,机场作为用工单位,自设派遣公司,把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改为劳务派遣,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小刘有权利要求机场为自己申报工伤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案例为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讯杰公司长期用工,应执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享受与用工单位同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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