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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1-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上述被执行人,禁止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如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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