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1-06-29 作者:张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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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甲为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小乙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事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是有过错的,应当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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