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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物权法》颁布实施,使得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深入人心,很多人都知道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无论是投资还是自用,没有拿到经登记确认的产权证,总是心里不踏实。然而,公司在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式成立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股东身份和股份?对于公司是否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正确,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却并没有像对待房屋、土地一样重视。但不能忽视的是,投资的证券化趋势,将使得我们的资产更多的表现为股权或股份的投资。如在公司登记上有任何疏忽,损失往往是难以估量的。

我国《公司法》第6条、第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所以,我国公司是否已经成立,要看公司有没有依法登记;公司成立的日期,则以公司营业执照的取得为准。

公司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也就是说,就以上事项的设立与变更,均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登记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将公司营业状况及相关事项公布于社会,使社会公众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所取舍与注意,以保护交易安全;二是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其股东依其登记事项,取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并据以对抗第三人。

所以,公司登记一方面是设权性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未经登记公司不能取得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是宜示性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笫三人。例如,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第一次对“隐名股东”的现实存在做出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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