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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车辆定损金额与实际维修金额差额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110网律师

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但车辆的实际维修价格远远超出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被保险人要求按车辆实际维修价格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定损金额进行理赔,为此,双方酿致纠纷。下面是本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向保险索赔的诉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湖区市效乡。联系电话: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案 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6593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湘LAXXXX号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8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杨XX驾驶保险车辆在梨树山大道与陈XX驾驶的湘AY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65931元,但原告进行理赔时,被告拒不履行保险义务,至今未分文未付。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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