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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对策思考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国际与国内双重压力,形势严峻。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目前仍面临着刑事立法缺陷以及公安经侦自身条件、公安与行政执法、与国际刑事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方面的重重障碍。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开展经侦基础理论研究, 重塑侦查理念与侦查模式, 密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关系,并不断拓展境内外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空间。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实施 知识产权 刑事保护

近年来, 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执法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自主创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 公安机关实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依然障碍重重, 亟待研究破解之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及其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并先后签署、加入了许多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 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并通过“刑诉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对相关诉讼程序加以规定, 从而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体系。
然而, 由于缺乏文化背景的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并非根基与知识产权自身保护的需要, 某种程度上是“迫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 因而总体上“缺乏自身的独立品格”, 为此,“在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普遍倾向,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1]由此造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窘态,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难获实效。
不仅如此, 我国公安机关传统执法方式与侦查模式也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框架下, 由于受传统侦查破案理念的影响以及人员素质、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知识产权犯罪乃至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制基本上沿用传统刑事侦查模式, 执法被动、滞后, 效率低下。公安经侦部门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难以主动发现、有效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 严重制约了公安经侦“打击、服务、参谋”职能的发挥。
总体而言,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首先, 假冒盗版侵权犯罪活动猖獗,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诚信, 动摇社会道德基础, 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纵深推进,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源泉。利益的诱惑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猖狂作案。
目前, 侵权产品充斥市场, 权利人、消费者、国家损失巨大。据统计, 我国每年仅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即达2000亿元, 相当于城乡居民100余天的消费总额。[2] (P98)而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的特征使得传统道德观念难以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与善恶评价之间建立适当的标准。加之价格差异大、识别能力低、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及有关执法部门执法模式消极被动等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那些制假贩假严重并已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部分城市、地区的示范效应, 进一步混淆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价值观念, 人们甚至知假买假, 进而组织参与制假售假。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其次, 部分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贸易报复甚至政治挂钩, 给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
随着科技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 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 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和企业的战略资源。在此背景下,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并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不仅如此, 随着国际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 国家间的经贸往来越加密切, 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单纯是一个国家内部之事,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常常与国际贸易谈判密切关联。加入世贸组织后, 在迎来机遇的同时,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近年来发生的案件显示, 相当数量的犯罪行为是针对外国企业知名品牌的。正是基于这一点, 部分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十分不满, 甚至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报复或政治挂钩, 并不断施加压力。这必然给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 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公安机关实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障碍解析
( 一) 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规制缺失形成的障碍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起步较晚, 而且长期处于保守被动的状态, 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难以适应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1. 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存在偏差, 保护与惩治缺乏适当权衡。通常所称的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犯罪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 而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基本限定在侵犯知识产权人权益的犯罪之内, 且罪种偏少。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犯罪形式不断出新, 被侵权领域日益扩展的情况下, 刑法典的简化与原则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迟滞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并存的困境。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刑罚力度难以抗制不法分子贪欲与逐利的动机。按照现行规定,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追诉标准之一即要求“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为逃避法律制裁, 经验丰富且狡诈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控制库存物品数量, 导致大量制假贩假行为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该类犯罪呈现出高利润、低成本、低风险特征。
3.法条竞合严重, 导致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被搁置甚至落空。刑法关于商标权方面的犯罪, 从假冒到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都予以规定,但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及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交织性, 这种细密的规定, 产生法条竞合的机率较高。譬如, 利用驰名商标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往往质量低劣, 一旦构成犯罪, 既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又可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形成法条竞合。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存在一定差别, 但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等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牵连与竞合。就刑法本身规定而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属于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 但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刑法规定的特别条款很难适用, [3]实践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认定的案件非常少,这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 也弱化了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专业意识。
4.刑事证据规格不统一, 执法部门办案缺乏具体而富于操作性的依据。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知识产权, 必须依照专门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 而其自身经济价值又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特征。这必然使得一般侵权违法与犯罪行为交织。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公、检、法之间对该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常常存在差异, 致使许多嫌疑线索无法立案, 进而无法采取侦查措施查清事实。常常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难获批捕, 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难获判决, 而在判决的案件中, 法院频频对被告人使用缓刑和附加刑, 或者单处罚金等附加刑, 最终削弱了刑罚震慑力。
( 二) 公安经侦部门基础薄弱, 侦查手段与整体装备水平较低, 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对经济犯罪的发现和控制能力
1.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与经侦特情等基础建设薄弱。目前虽然各省的经侦信息系统基本设立, 多数基层部门也有了独立的计算机等联网设备, 但并非主动地去加以运用, 信息录入和相关操作多是作为任务完成的, 影响了信息使用效益。整体而言, 绝大部分经侦部门对经济犯罪情况信息的汇总、分析、研究不重视, 定期进行的经济犯罪形势分析, 往往不深、不透、不细, 且相对滞后, 导致对经济犯罪的发现和控制能力较低。
2.侦查部门现有侦查手段与装备, 难以适应侦办案件的需要。知识产权技术性、专业性较强, 犯罪活动隐蔽, 证据数量及其暴露程度有限。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 在发现和侦办过程中, 需要依靠技术侦查手段密切配合。但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期相对较轻, 且犯罪活动危害结果不明显, 行动技术部门对此类案件难以重视或无暇顾及, 经侦自身力量又较难及时掌握涉案情报, 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率。[4]
3. 公安机关内部警力配置及管辖分工不协调,降低了执法效能。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属经侦和治安部门管辖, 这种分工一定情况下间断了该类案件的打击与调研工作的连贯性, 影响着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线索移交和沟通, 造成专项工作部署和归口管理的错位, 极易引起相互推诿和扯皮, 导致指挥失于协调。
( 三)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缺乏操作性, 联合执法力度未能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一般建有沟通机制。但利益、价值取向以及工作目标的差异导致二者的协作配合存在冲突。即由于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及体制等因素的制约, 二者之间案件移送、受理、情况反馈、通报及资源共享机制笼统、粗糙, 致使贻误破案时机, 散失证据、嫌疑人逃跑等情形时有发生。另外, 有时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配合公安部门经营案件, 而且公安机关介入案件时受立案标准的限制, 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缓慢, 难以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 四) 公安部门与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不畅,知识产权跨国犯罪行为难以有效惩治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跨国经济活动导致人、财、物及信息流动频繁, 跨国性经济犯罪相伴而生。执法实践中, 公安机关必须寻求国际间的司法协作, 开展相应的跨国调查取证、追赃、追逃工作。但是, 迄今为止, 我国同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协作方面签订的双边条约十分有限, 致使一些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公安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对策与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防范、参谋的职能作用,必须明确认识, 改进工作, 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对策。
( 一) 转变思维方式, 重塑侦查理念, 逐步确立“信息主导侦查”的侦查模式, 对知识产权犯罪实施“主动经营、精确打击”战略
不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 广泛采集、整合各种违法犯罪信息、公安管理信息以及丰富多变的社会信息。以加快情报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 以公安信息网为依托, 充分利用经侦信息系统综合信息中心数据库平台, 构建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 不断完善、优化其传输网络;组建专业信息研判队伍, 选配既具有丰富侦查破案经验又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且文字组织能力较强的侦查员组建专业信息研判队伍, 规范信息情报研判机制。
( 二) 优化警力配置, 构建经侦、治安、网监诸警种协同作战机制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 各级经侦、治安、行动技术、网监等诸警种间要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加强合作, 形成跨部门、跨区域、跨警种的联合作战格局。地方公安机关在侦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中, 应成立以经侦部门为枢纽, 行动技术、治安、网监、法制等部门分工负责的日常工作机制,并切实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和各级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
( 三) 密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关系, 完善协作制度, 细化执法衔接方案, 提升打击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与行政执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日常工作协作机制, 参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细化案件与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 并协商以统一证据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派驻联络员, 使联席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同时设立信息交流平台, 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并定期研究辖区内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特征、发展趋势, 协商打击、防范对策。
( 四) 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刑事合作, 扩大保护视野, 拓展境内外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空间
拓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新领域, 沟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执法协作渠道。同时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和变化情况, 提高应变水平和能力。
( 五) 坚持开展经侦基础理论研究, 构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动态调研机制, 为决策部门决策提供建设性建议
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特别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 及时发现、掌控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策与建议。

___________
[ 参考文献]
[ 1] 赵国玲.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 2] 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 3] 杨亚民, 邢玲玲.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和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J] .检察官论坛, 2005,(5).
[ 4] 方新文,梅文斌.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 .政法学刊,2002,(4).

作者李樱杕 刘志伟 李英艳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第23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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