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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罚金的背后:重庆涉黑头目王天伦案简评

发布日期:2011-07-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 罚金 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被告:王天伦

王天伦是重庆“打黑大审判”中又一涉案的亿万富豪,由他担任总经理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是中国西南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去年12月8日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连续4天的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天伦及其弟王东明以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等为依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重庆合川生猪收购市场及该市大渡口、九龙坡、高新区等猪肉销售市场的非法控制,从而形成以家族成员为纽带,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他家族成员为主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定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肉霸”王天伦死刑,缓期2年,并处罚金1亿元。

【法律界网站点评】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来看,在定性上,王天伦以形式多样的违法行为对重庆合川生猪收购市场及该市大渡口、九龙坡、高新区等猪肉销售市场进行的长达十余年的非法控制,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与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构成数罪并罚。

存在质疑声音之处是在量刑上。高达亿元的罚金是否过高呢?据悉,以王天伦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钱财逾亿元。仅在2008年8月,王天伦将其在今普公司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上海梅林公司,便获取现金数千万。当地警方还扣押了王天伦犯罪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价值数千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梅林今普公司、今普畜牧公司的股权等。涉案金额之巨令人咋舌。罚金的作用在于给犯罪行为以重创、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也是为了惩戒他人。故法院对王天伦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对其犯罪组织从事犯罪期间所聚敛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的判罚,根本目的在于摧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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