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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如何区分未遂与中止?

发布日期:2011-07-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程度的阻碍犯罪意志作用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二是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状况;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引起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起因,可以包括主客观诸方面多种多样的因素 :有的是行为人真诚悔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由于他人的规劝、教育或者斥责,思想起了变化;有的是对被害人产生了同情和怜悯;有的是慑于法的威严和法网难逃,惧怕日后罪行暴露受到惩罚;有的是遇到了对完成犯罪有轻微不利的客观因素,同时又有上述某种因素的影响。

(二)客观不利因素是否“足以阻止犯罪意志”是区分未遂与中止的量的要求

具体案件纷繁复杂,影响犯罪发展到既遂前停止下来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时候并不单纯是意志以内的原因,也不单纯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二者兼而有之。客观不利因素在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中均有存在,只不过量上有不同: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存在着较少量的客观不利因素,其对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次要的影响因素,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主要还是由于其主观上的“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存在较多量的客观不利因素,其对犯罪分子未能完成犯罪起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分子主观上想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但因该客观不利因素阻止而未能如愿。

本案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尾随被害人到其家中后,因薛某某意志以外的因素——被害人家中有人,且已发现被告人薛某某——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该情形下客观不利因素对犯罪未完成起主要作用,在量上达到了“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程度,故认定为未遂。在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挟持到附近的公共厕所旁欲实施强奸时,被害人称自己已怀孕,且丈夫随后即到。薛某某主观上认识到被害人即使真的怀孕也并不妨碍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被害人丈夫赶来的迹象,况且薛某某可以持刀将被害人挟持至别处进行强奸。也就是说,上述客观不利因素在量上并未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程度,但薛某某放弃了实施强奸行为,应认定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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