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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不断提升基层检察院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1-07-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检察院;公信力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基层检察院的数量、干警人数和办理案件数量都占到全国检察系统的80%以上,检察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任务,要由基层检察院去贯彻、去落实;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要由基层检察院去实施、去实现。可以说,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基础,也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因此,要提升检察公信力,就必须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笔者结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与大家共勉。

  一、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公信力的关系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而在社会公众中逐步形成和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就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全国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关键和根本,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是检验三项重点工作成效的标志。搞不好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就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良好的执法公信力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基础,没有了这个基础,搞好三项重点工作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基层检察院公信力

  提升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正确的执法理念,也需要审时度势的大局意识;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魄力。总之,应当充分考虑当前限制法律监督能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实实在在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

  一要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理念往往带有根本性,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更为新形势下提升检察公信力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唯有理性,才能正确处理问题;唯有平和,才能厚德载物;唯有文明,才能获得尊重;唯有规范,才能树立权威。一是要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提升执法理念的关键。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严格公正执法,又自觉服从大局。同时,服务大局必须讲法治。不是一讲大局就是公、检、法几家配合,抛弃法律规定,而是要通过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通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人民群众体会到检察机关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感受到检察工作不可低估的重大贡献,增强检察公信力。二是要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立身之本。要把“权由民来”、“权为民用”、“执法为民”的理念根植于广大干警的头脑之中,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干警的毕生信念和追求,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护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执法效果上利民,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三是坚持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由此,人权保障从政治判断提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加快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匡扶正义,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四是坚持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尤其体现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甚至是检察机关查处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执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是和法院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保障民事、行政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执法为民绝不是不顾法律规定无原则的让民,如果那样便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是对法治的践踏。五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司法体制要公信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公诉权的行使需要独立性保障。为此,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基础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一是领导体制保障。建议从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规范和改进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取消公安局长由县上党政领导兼任;二是组织人事保障。建议改革完善检察官任免制度、检察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检察官弹劾制度等,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三要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从严治捡,公正廉洁执法,向队伍建设要公信力。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司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是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为此,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注重加强干警廉政执法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做到自省、自警、自励、自强,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从政治待遇和生活上关心干警,用好的环境留人和激励人,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与激情。

  四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监督效果赢得公信力。基层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为具体途径,力求监督实效。

  (一)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突出打击涉毒涉枪刑事犯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中,针对我县涉毒涉枪刑事犯罪比较严重的形势,重点突出打击涉毒涉枪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除履行传统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外,在新的形势下,也要求基层检察院履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决策机关难以接收到来自大众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基层检察院的控申、民行部门承担着了解民情民意、对各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窗口,积极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抗和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职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检察院要针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遏制腐败。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民政救济、医保低保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对那些对公众呼声置若罔闻、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渎职损害国家及公众利益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误解和怀疑,提升检察公信力。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首先,要建立健全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如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第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认真落实刑事赔偿政策,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和司法权威。基层检察院要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把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案件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上,增强监督的实效;加强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不但要对量刑畸轻案件抗诉,还要对量刑畸重、轻罪改判重罪的提出抗诉,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注意发现侦查、审判、刑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抗诉,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立即移交自侦部门坚决查处。

  (二)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涉毒涉枪、坑农害农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加大对流窜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结合办案定期汇总分析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外来人员犯罪情况,从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出发提出针对性建议,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结案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切实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履职,做好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的帮教监督工作。避免就案办案,结合办案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通过类案剖析和社会调研等形式,研究各类刑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如2009年针对我县毒品犯罪增多的态势,我们积极走访公安局禁毒大队、派出所等办案单位、民警及村委会干部,进行我县毒品犯罪专题调研,最终形成《广河县毒品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上交党委及政府部门,为其决策提供了依据。又如我院针对办理毒品案件时发现利用手机作案多,且手机卡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实名所办、取证难等问题,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及省三大通信运营商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手机入网办卡加强管理,落实实名制入网办卡,很快得到省通信管理局的复函,为通信运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比较紧迫的是要研究解决特殊人群(如艾滋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严重疾病患者及残疾人)犯罪的打击管理问题,这些人员因看守所、监狱等不宜羁押即便被判了刑也得不到有效羁押执行,而是不得已被监外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形同虚设,这些人也就借自身特殊、不能(敢)羁押便有恃无恐、接二连三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司法部门也是心有余力不足、无可奈何。如我县办理的一起贩毒案,被告人曾两次贩毒被判高刑(剩余刑期17年),但因是艾滋病患者被监外执行,后被告人在我县境内贩毒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贩毒;另有一被告人贩毒曾被判无期徒刑,但因身患严重疾病被监外执行,期间又再次大量贩毒被抓,因不能羁押被取保候审......。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送法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基层检察院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监督就没有权威,更谈不上地位。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如果该抗诉的不抗诉、该纠正的不纠正、该查处的不查处,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越来越低,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将受到很大程度的贬低。不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论办多少案也树立不起检察机关的权威,时间久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或存在的价值也就会受到质疑。

  总之,提升检察公信力核心是要强化法律监督,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全面履行职责,重在实践创新,难在落实。




【作者简介】
马明星,单位为广河县检察院。


【注释】
[1]200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
[2]《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09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求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10年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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