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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争。其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 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可以使各级政府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有 效地节约财政性资金;另一方面财政支出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征:

  政策性。政府采购以实现公共政策为主要出发点,从计划的制订到合同的履行,都要 体现政府的政策,实现政府某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服务。

  公平性。政府采购强调的是“公平”或平待待遇。

  守法性。政府采购的行为不能超出其职权范围,不能超出政府和法律的规定。

  社会责任性。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它不但要满足某一时刻的社会需要, 同时还要考虑环境问题、就业问题等其他对社会的影响。

  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源于欧洲,形成于18世纪末,并以1980年建立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政府采购协议》为标志,全面走向国际化。因此,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资本主义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是一致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是相同的。已经被西方国家 实施并证明是可以有限支出获得更大收益的政府采购制度,我们应该大胆吸收与借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情、市场运作和原有基础上都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所以,我们必须根据实际国情,特别是我国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合理地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原则是贯穿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一般性原则。我国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优化配置资源。

  1.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府、程序和采购活动都 要公开,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坚决反对搞“暗箱操作”。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应以市场方式进行,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 同等待遇。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和 报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 应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等。

  3.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强化预算 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 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更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货币价值的 最大化,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改革的最佳结合。

  4.适度集权的原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我国政府采 购目前需要由许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因此,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过程中,要 注意发挥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在对主要商品和劳务进行集中采购的前提下,小型采购可由 各部门在财政监督下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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