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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事实错误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思考:为什么没有因果关系的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

  2、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欲枪杀仇人,由于枪法不准打中了仇人旁边珍贵文物。

  抽象的事实错误由于跨越两个犯罪构成,则必然出现实际导致的结果这一构成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想的犯罪构成在危害性上的差异。即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方面轻,客观方面重;一种是主观方面重,客观方面轻。

  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处理:法定符合说(实质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即一个一个地认定)。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原则上,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但即使犯罪构成不同,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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