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继承人并非永久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1-08-13 作者:张煜律师
2010年7月,李大妈病逝。去世后,留下了遗产10万元及住房一套。在分割遗产时,妹妹林静说哥哥林云经常虐待母亲,母亲病逝和哥哥的虐待有直接关系,所以林云没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兄妹俩对此争论不休,最终林静将哥哥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林云和林静共同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本案涉及到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从哥哥林云的行为来看,其经常虐待自己的母亲,还对母亲和妹妹大打出手,应属于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林云丧失了继承李大妈遗产的权利。
但这种丧失只是相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林云在相关部门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后又得到了李大妈的宽恕,因此其继承权得到恢复,仍然可以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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