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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继承人并非永久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1-08-13    作者:张煜律师
李大妈的老伴早年去世,留下她和儿子林云、女儿林静共同生活。林静大学毕业后,虽在外地工作,但经常寄钱回家,也常回老家看望李大妈;而儿子林云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并迷上了虚拟的网络世界。随着上网开销的不断增加,林云一次又一次地伸手向母亲要钱。终于,李大妈生气之下拒绝了他的请求。从此,林云开始虐待李大妈,在家里的地板上泼洒菜油,想让李大妈滑倒摔伤;还经常在李大妈洗澡的时候,故意关掉热水器的天然气,让李大妈受冷感冒……2008年元旦,李大妈在电话里将林云虐待自己的事情告诉了林静。林静赶回家斥责林云。然而林云没有丝毫悔改之意,还对妹妹和母亲大打出手。在女儿和邻居们的陪同下,李大妈向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妇联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在相关部门的教育和帮助下,林云找了一份工作,开始积极上进。对李大妈的态度也渐渐转变,经常嘘寒问暖,变得十分体贴孝顺。儿子的改变使得李大妈精神也变得愉快起来,不但明确表示原谅了儿子曾经的不孝行为,还经常在邻居面前夸自己的儿子变得孝顺了。
  2010年7月,李大妈病逝。去世后,留下了遗产10万元及住房一套。在分割遗产时,妹妹林静说哥哥林云经常虐待母亲,母亲病逝和哥哥的虐待有直接关系,所以林云没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兄妹俩对此争论不休,最终林静将哥哥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林云和林静共同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本案涉及到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从哥哥林云的行为来看,其经常虐待自己的母亲,还对母亲和妹妹大打出手,应属于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林云丧失了继承李大妈遗产的权利。
  但这种丧失只是相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林云在相关部门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后又得到了李大妈的宽恕,因此其继承权得到恢复,仍然可以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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