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该罪有以下特征:
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关于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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